社会经济概况

    缅甸人口4313万(其中华人、华侨70万),80%以上的居民信奉佛教(小乘佛教)。政局起伏不定,时稳时乱。但近年来,缅甸与东盟国家的关系发展较快。1996年底,缅甸被接纳为东盟观察员国。同年11月底,缅甸加入东盟。

    缅甸基本上是一个热带农业国,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3,主要农作物有稻谷、豆类、甘蔗等。缅甸林业资源丰富,盛产柚木和硬木。矿产资源主要有石油、锡、锌、宝石等,翡翠产量居世界第一位。缅甸工业基础薄弱,基础设施落后,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

    从1973年起,缅甸政府逐步调整其经济政策,对内放宽对私人工商业的限制,对被国有化的私人企业予以赔偿,提高农产品价格,给各省邦经济发展以更大的自主权,使合作社和私人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1995至1996年度,私营经济产值占GDP的比重已达75.9%,国营经济为22.5%。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起主导作用。同时,缅甸经济对外也逐步有所开放,恢复从世界银行贷款,参加亚洲开发银行,1988年又颁布了《外国投资法》,积极吸引外资。在此情况下,美国、法国和加拿大的企业先后来缅参与饭店等旅游设施的投资,日本和新加坡在缅积极筹建工业园,其他东盟国家的企业也纷纷挤进缅甸市场。缅甸现政府实行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政策,结束了国家对外贸的垄断,除少数商品继续由国家垄断外,其他商品任何法人均可经营。

    1992~1996年,缅甸经济年均增长8.25%,但因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仍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一是资金严重缺乏,无力进行大规模投资,影响了经济发展速度。二是国营工厂开工不足,设备陈旧,长期亏损经营,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三是基本建设战线长、规模大,遍地开花,缺乏有效的协调。四是人才缺乏,工业落后,不能为农业和其它各行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五是通货膨胀率长期居高不下,1996年通货膨胀率达30%以上。

对外贸易

    1988年,缅甸宣布实行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以来,国家结束了对外贸的垄断。除少数商品外,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缅出口以大米和矿产品及珠宝为主,其次是林产品、水产品、海产品等,近年来成衣出口也有了较大的发展。缅甸进口产品主要是原料、机械设备、建材、燃料、耐用消费品和医药品等。1997年,缅甸对外贸易总额为32.4亿美元。其中,出口10.04亿美元,进口22.42亿美元,主要贸易伙伴依次为日本、新加坡、泰国、中国、马来西亚。

利用外资情况及与投资相关的政策规定

1、利用外资情况
    近年来,缅甸经济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民族矛盾有所缓和,西方和东盟国家加大了对缅投资的力度,缅吸收外资大幅增加。截至1996年底,21个国家和地区在缅投资设立独资、合资企业233家,协议外资金额53.5亿美元,实际投资10亿美元。1997年,因受亚洲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缅利用外资10.48亿美元,比上年下降15%以上。外国投资主要分布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制造业、房地产、饭店、矿业、畜牧水产业、工业园、运输、通讯等领域。英国、新加坡、法国、泰国、马来西亚和日本等是在缅投资较多的国家。1997年,缅甸外汇储备为2.12亿美元,其中黄金储备0.11亿美元,外汇储备2.01亿美元。

    1996年以来,缅国内反对党抨击政府之声日益高涨,缅军政府加强了对反对派的控制,西方国家以此为由又收紧了对缅的经济制裁。1996年底,欧盟取消了对缅的贸易优惠待遇; 1997年4月,美国政府又禁止本国公司在缅开展新的投资活动。这些措施将对缅今后吸引外资产生一定的影响。

2、外资的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
    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MIC)是缅外资管理机构。该委员会由18位部长组成,主席由副总理担任。《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和《缅甸公民投资法》有关条款均由MIC批准实施或执行。联合秘书负责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DICA)的日常事务。
外资审批程序是:

    ——根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向MIC提交申请表(FDRM1),申请表应含以下文件:企业财务状况表(近几年财务审计情况);开户银行推荐信;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草案(合资协议、租赁协议或由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签字的独资项目协议);按《缅甸公司法》起草的公司备忘录或公司章程;根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第10章26款规定起草的税务减免申请函。

    ——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DICA)对所提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查侧重于拟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被推选条件、文件是否齐全一致、经济可行性和项目的商业期限、技术适用性、市场潜力、所能创造的就业机会、对环境的影响等。
——项目建议书审查合格后,由DICA代理公司或投资者或其代表向政府咨询有关技术问题,并将所有文件提交MIC。

    ——由MIC初次会议审查技术问题,原则同意后向检察长办公室推荐,并对该项目作法律评审。

    ——由MIC正式会议批准立项。

    ——报内阁会议批准,颁发批准书(FORM II),并明确该项目所能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

    如果所需申报的文件资料齐全,一般在2个月内即可完成审批手续。

3、与投资相关的政策规定
    1988年缅甸军政府上台后,为吸引外资、鼓励私人发展经济,分别颁布了两部法律,即1988年11月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和1994年4月颁布的《缅甸公民投资法》。根据《外国投资法》,外汇(美元等国际货币)、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及确需而在国内无法采购的设施、经估价的许可经营和商标及专利权、专有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利润或再投资均属于外资的范畴,均可享受外资待遇。该法所确立的利用外资政策目标是,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促进自然资源的开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开发节能产品,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为吸引外国投资,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政策:
    ——保证不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国有化,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结束后以外币形式撤回投资的权利、准许外国投资者所聘外籍人员提取外币存款;

    ——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的企业,从投产或启用之年起算,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并可视情况申请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如将利润作为积累且在一年内再投资的,可减免所得税;

    ——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其它资产可按MIC批准的比例加快折旧;

    ——企业产品出口所获利润免征50%所得税;

    ——企业所产产品出口的,可申请免征商业税;

    ——投资者所缴纳的外籍人员所得税可从所得税应征税额中扣除;

    ——外国人的收入可适用缅甸公民所得税税率;

    ——如属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所得税应税额中扣除;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如连续两年亏损,则可从亏损当年起算,连续三年予以结转和冲抵;

    ——企业开办期间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部件、备件等可减免关税;

    ——企业建成后最初三年用于生产的进口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

    ——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所雇佣外国技术人员数量可不受限制;

    ——外国机构或个人在缅租赁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可达30年,并可申请延长;

  由于缅甸目前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在缅投资所产产品增值率达45%以上时,即可取得缅原产地证,向发达国家出口可享受普惠制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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