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20000524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转发你关,请以海关总署令第81号对外公布。各海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并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工作,促进出口加工区和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 附件二:海关总署令第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