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云南品牌战略的实施,树立云南品牌形象,提升云南商品、商务和服务的档次,促进云南产品、服务从无品牌向建品牌发展,促一般品牌向优质名牌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向全社会打造、推荐并保持“云南品牌”。云南省商务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YC”认定结果使用“YC标志”,它是云南省商务厅主管、推荐和认可的“优质产品、优良服务、诚信商务、环保安全”的品牌标志,也是云南省商品商务的信誉标记。
第三条“YC标志”意为“云南商品” (Yunnan Commodity) 和“云南商务” (Yunnan Commerce),也是“云品”的英文缩写。
第四条凡云南省范围内生产、流通、包装的产品(含商品)和在云南省范围内注册的工商企业(包括服务性组织)均可申请“YC” 认定。
第五条云南省商务厅授权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组成“YC” 认定专业机构。评定合格,达到《“YC” 认定项目要求》(附件1)的云南商品、云南企业(包括服务性组织),报经云南省商务厅批准后,授予该标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并由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予以注册,颁发“YC标志”注册证书。
第六条 凡被授予(或获得)该标志的企业(包括服务性组织),可以分别(指不同等级)由云南省商务厅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附件2:《省商务厅关于支持“YC”认定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二章 合格评定与管理
第七条 云南省商务厅负责“YC” 认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负责“YC” 认定 的申报、受理、认定、维护、检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YC” 认定工作是建立在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监管、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的基础上,最终达到顾客(用户)满意之宗旨。“YC” 认定由云南省商务厅委托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组织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和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组成认定工作机构,负责“YC” 的技术认定工作。
第九条 “YC” 的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期限原则,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十条 各州(地)、市商务部门应积极宣传“YC” 认定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推荐、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在云南省商务厅的统一领导下,由“YC” 认定工作机构派出验收认定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认定。验收认定小组应符合下述原则:
A、验收认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认定能力,并经云南省商务厅认可,必须严格遵守《“YC” 认定工作准则》;(附件3)
B、验收认定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验收认定组人员一般为2—4人,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认定人次;
C、认定内容按《“YC” 认定实施细则》(附件4)要求逐项进行打分、评定,并出具认定结果或报告;
D、对企业现场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验收认定小组应开具不符合项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要求,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向验收认定组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认定组确认;
E、对现场审查达不到要求或整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企业向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提出复审申请,验收认定小组拟制计划重新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合格评定与标志授予:
A、经验收认定合格,达到《“YC”认定项目要求》规定的企业,由云南品牌企促进会上报云南省商务厅批准,云南品牌企促进会同时予以注册登记,颁发“YC标志”注册证书,企业方可使用“YC标志”并亨受相关扶持政策。
B、获证企业名单由云南省商务厅和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统一向社会、媒体公告。
C、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及原发证书一并交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进行审查,报云南商务厅批准,更换“YC标志”证书。
D、获证企业生产和服务提供条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和服务场所等),应在一月内提出变更申请,报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其生产和服务提供条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产品抽样检测,经确认合格后,报云南商务厅批准,更换“YC标志”证书。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YC” 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政策规定;
(二) 产品、服务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服务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开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产品、服务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具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六)企业品牌意识较强、商业诚信度高、管理团队健全和谐、社会责任感强、环境安全达标、整体形象良好。
(七)满足《“YC”认定项目要求》的规定。
(八)企业应建立、完善并有效保持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IS0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标准要求;食品企业应符合HACCP-EC-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通过MCC-I等认证。企业所建立的管理体系应通过以下国家认可的权威认证机构的第三方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A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B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D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
E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
F北京世标认证公司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YC” 认定
(一) 使用国外(境外)商标的;
(二) 在近两年内,有被省级商务部门、质检部门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出口商检有不合格经历的;
(三) 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产品认证目录而未获证的;
(四) 未经加工的自然资源(如植物、矿石、水等)
(五) 近两年内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商业诚信较差、不承担社会责任、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 未建立ISO9001质量、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或食品企业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而未获证的;
(七)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程序和要求:
(一) 凡云南省范围内生产、流通、加工包装的产品(含商品)和在云南省范围内注册的工商企业(包括服务性组织)均可申请“YC” 认定。
(二)申报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A、《“YC”认定申请书》(附件5)
B、企业营业执照且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C、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D、有规定的产品,应提供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质量证明材料复印件。
E、申请企业到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领取《“YC”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并将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报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
F、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对上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立即退回企业,并重新申报。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即组织“YC”认定工作机构派出验收认定小组进行现场认定;现场认定可能出具书面的不符合报告及整改要求,企业应及时整改,达到要求。
第四章 标志及标志管理
第十六条 “YC标志”适用于获得该标志注册的企业及其商品。在有效期内,获证企业可以在其认可的产品(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网页及相关资料中使用该标志,并注明编号和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YC标志”由云南商务厅统一设计,获证企业在使用该标志时,图形必须准确,按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颜色特征。
第十八条 “YC标志”使用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注册批准之日起计。
第十九条 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负责对获证企业的证书和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包括:
A、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品牌意识、商务诚信、团队管理、社会责任、环境安全达标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经审查合格企业继续保持“YC标志”使用资格,经复查不合格企业取消其“YC标志”使用资格;
B、日常监督和指导。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对获证组织进行使用指导,关注客户投诉、证书真伪询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云南省商务厅定期对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的“YC” 认定、注册、“YC标志”颁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YC” 认定和“YC标志”使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对验收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0天内向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提出复审要求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云南省商务厅提出复议申请或申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相关评价准则由云南省商务厅制定,云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云南品牌企业促进会遵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办法及相关评价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云南省商务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YC” 认定项目要求》
2、《省商务厅关于支持“YC”认定工作的主要措施》
3、《“YC” 认定工作准则》
4、《“YC” 认定实施细则》
5、《“YC”认定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