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汽车商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云南省汽车商会专家库是根据商务部《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我省汽车流通行业广泛征集意见、推荐人选、考查遴选,产生出侯选名单,经商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讨论通过组建的。为充分发挥专家库在品牌汽车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信誉等级评估,汽车和汽车人的奖项设置、评选、汽车市场发展规划,评价、调解、仲裁有关汽车质量、服务质量的争议等方面,发挥专业性、权威性、主导性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云南省汽车商会在云南省商务厅的指导下,接受委托、组建云南省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商会秘书处负责工作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    专家库专家由汽车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经济、法律、管理专家、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和媒体汽车版负责人等组成。专家库专家总数一般保持在40—50人。

三、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二)            具有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            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四)            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汽车行业生产、销售与服务以及国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能够胜任品牌汽车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

(五)            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专家从事汽车行业工作5年以上;

(六)            熟悉汽车销售行业的CI策划、宣传,了解汽车营销战略的操作、实施流程,有组织大中型展览展会、促销活动或其它活动的经验。

四、    根据评估工作中的实际需要,可向社会各界聘请专家库专家。

五、    专家库专家推荐评审程序

(一)            专家库专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按照品          牌汽车销售评估专家推荐表(见附件)的要求,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云南省汽车商会

(二)            云南省汽车商会自收到推荐材料后,20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推荐单位,向通过审查的专家颁发聘书。

六、    专家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发现专家推荐材料有虚假内容的,云南省汽车商会对该推荐单位的所有材料均不予受理。

七、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结束时,经云南省汽车商会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继续留任。

八、    专家在任职期间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的,其所在单位及本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云南省汽车商会,商会酌情处理。

九、    云南省汽车商会将专家库专家构成名单报云南省商务厅备案。

十、    当有关专家退出专家库后,云南省汽车商会应及时增补相应的专家。

十一、            专家库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从事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被评估方的申请资料、评估内容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品牌汽车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期间,不得接触相关的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经销商和其他利益方。

十二、            专家库专家应签署保秘协议书,并按照其要求参与评估工作。

十三、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云南省汽车商会将书面通知有关专家退出专家库,并告知所在单位: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品牌汽车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的;

(二)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      受刑事处罚的;

(四)      违反保密协议书规定内容的;

(五)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四、 云南省商务厅在受理汽车品牌汽车经销商申请时,如对其资质条件存有疑虑,可委托云南省汽车商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资质条件进行评估。

十五、 云南省汽车商会接受委托云南省商务厅后,根据评估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十六、 遴选汽车行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           随机选择与专业构成相结合原则。专家委员会既要根据评估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又要体现不同专业的代表性;

(二)            回避原则。与被评估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不能参加评估。已遴选出的,专家本人应主动申请并回避;

(三)            更换原则。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连续参加评估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十七、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为57人。

十八、 汽车总经销商(我省现只有一汽红塔)资质条件主要评估内容:

(一)      汽车生产企业书面授权情况,包括:授权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的品牌名称、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

(二)      汽车营销能力,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专门人员及构成说明材料。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布局、规模及进度;

(三)      经营范围中品牌汽车销售的内容是否与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相一致。

十九、 品牌汽车经销商资质条件主要评估内容:

(一)      汽车供应商书面授权情况,包括:授权材料的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的品牌名称、销售地域、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

(二)      经营范围中品牌汽车销售的内容是否与汽车供应商授权销售的内容相一致,拟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是否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三)      经营场地、设施及专业服务人员与经营范围、规模是否相适应。

二十、云南省汽车商会根据评估委托,组成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会议。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会议以专家会审的形式召开,可采取“分别审阅,集中讨论”或“集中审阅,集中讨论”等方式。

二十一、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以专家身份出席会议,并客观公正的参与评估工作。

二十二、专家委员会通过评估的评审意见,须经专家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云南省汽车商会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出具报告。

二十三、专家委员会认为被评估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或资料申报不充分的,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可以暂缓提出评估意见。

云南省汽车商会将暂缓评估的意见及相关情况及时向云南省商务厅报告。 

二十四、云南省汽车商会在接到云南省商务厅提供的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完成评估工作,并向云南省商务厅提交评估报告。

二十五、汽车总经销商、品牌汽车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接受云南省商务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十六、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商务厅审批后执行。

二十七、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汽车商会负责解释。

   

 

云南省汽车商会

 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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