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品牌汽车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标准》
的说明
1、目前,全省各地州汽车经销商143家(详情见附件),昆明地区汽车经销商134家,全省共计277家。昆明地区品牌汽车特约销售店(4S店)84家(详情见附件),各地州品牌汽车特约销售店(4S店)14家(详情见附件) ,全省共计98家。
我省现有汽车经销商、品牌汽车特约销售店(4S店), 涵盖和销售国内全部汽车品牌和大部分进口车品牌。现有品牌汽车4S店98家(详情见附件),分布在昆明、曲靖、大理、玉溪等地。品牌汽车4S店、专卖厅、汽车大卖场是汽车消费者认可和接受的汽车交易方式,是繁荣我省汽车流通市场的主要渠道和流通平台。
2、我省现有汽车经销商、品牌汽车特约销售店(4S店)存在着同城中、同一品牌重复设置、多重建设的问题,社会资源浪费;导致无序竞争,相互抵毁,利润率低,服务质量差,收费不透明,客户满意度低;无行业内统一的服务标准、技术标准,没有行业的专业权威机构调解、评判纠纷和摩擦;没有行业内系统的、规范的自律条例和章程。
3、鉴于上述情况,云南省汽车商会受云南省商务厅委托,根据商务部《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组成专家委员会研究和制定了《云南省品牌汽车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标准》(下简称《标准》)。《标准》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按《标准》进行资质条件评估,是依法确定汽车销售企业资格的必备程序,是确定汽车销售经营资格的方式,是汽车销售资格的“入门级”认证。资质条件评估是行业资格准入的初级标准,不同于其它行业的“星级”、“等级”评定。
5、资质条件评估是对被评估企业的动态管理形式,不是“终身制”。我省汽车经销企业原则上每三周年,仍依照《细则》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复评。
6、我省汽车经销企业必须具有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在《关于公布品牌汽车云南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榜上有名,才具有参加资质条件评估的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参加评估。
7、资质条件评估的目的是要考评和确认申请评估的汽车经销企业,是否具有为汽车消费者提供汽车销售、维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综合性、系统性、标准化服务的资格与能力。
8、通过资质条件评估,使经营主体有章可循,有统一的服务标准、技术标准,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和要求,促进经营主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有序竞争、依法竞争,达到行业自律、繁荣汽车市场的目的。
9、开展资质条件评估,还可逐步实现下列目标:
(1)、促进汽车经销企业全面升级达标,理顺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经销企业、汽车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明确汽车生产企业与汽车经销企业的责任、义务、权益,为汽车消费者提供有保障的、可靠的、优质的销售服务和售后维修服务。
(2)、规范汽车经销企业的市场行为,达到规范汽车市场、规范汽车流通、营销行业,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汽车营销模式、营销机制的标准和要求。
(3)、促进汽车经销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利润率,进而提高汽车销售行业的整体综合素质和抗风险能力。
(4)、促进汽车销售企业的人才培养、培训,用标准化、系统化、量化的模式和机制,造就出一大批适应汽车销售行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专业人才。
(5)、引导汽车销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更新观念、研究市场、探索规律,提高综合执行能力,培养一批敏锐的、有市场开拓意识、懂营销、懂管理,有实际操作能力、有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的职业经理人,为汽车销售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高端人才。
(6)、推动汽车销售企业文化建设,塑造企业精神,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员工的积极性,优化企业的公众形象。
(7)、建立正确处理意见反馈、批评、投诉等突发事件、危机事件的意识和机制,立足于为消费者解决问题,自觉维护企业声誉、企业形象,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0、本《标准》暂为试行。评估过程中,由评估组、专家委员会收集、整理、分析对《标准》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确需调整、修改、补充、删除的部分,报请云南省商务厅复核、审批后,方能执行。
11、本“说明”是为了帮助申评企业,了解评估的意义、宗旨、目的。本“说明”由云南省汽车商会负责解释和说明。
云南省汽车商会
2006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