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汽车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云南省汽车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云南省从事汽车生产、汽车销售、汽车维修、汽车装饰、装修、汽车配件、旧机动车交易等企业及相关企业、友邻合作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反映广大会员的共同意愿与要求,配合政府部门规范汽车市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为促进云南的经济和市场繁荣服务。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地址:云南世博汽车市场(世博车市),昆明市白龙路429号。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主要任务:
1. 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汽车产业及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促使会员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讲诚信、守信誉的经营者。
2. 根据会员共同要求,订立行规行约,倡导诚信守法,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益。将商会办成会员相互交流、沟通、合作、友谊的平台。
3. 为会员单位争取政策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并在品牌代理、授权、4S店布点、布局等方面提供商会的意见及建议,协助会员单位解决资金筹集、调配,相互合作等方面的问题。
4. 对我省汽车市场的发展前景、政策法规、资源整合、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市场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5.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举(承)办各种汽车文化节、汽车博览会、汽车促销会,市场开发以及参与行业重大投资和项目开发的前期论证,参与或组织行业内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6. 受政府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开展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收集、统计、分析及相关信息发布,建立技术与信息网络。
7. 编辑国内、外汽车市场情况简讯、简报,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市场开发及销售咨询服务。支持、协助会员单位开拓东南亚汽车市场,支持国产汽车出口东南亚国家。
8. 协助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和人才培训,举办技术竞赛,组织出国、出境考察,进行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
9.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调解会员与消费者的纠纷,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共同将云南省汽车行业做大做强,创造多赢的行业局面,共建和谐社会,构建现代化的汽车营销体系。
10.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结合制。
第八条 凡在云南省依法成立的、从事汽车生产、汽车销售及相关企业,(包括生产、销售、维修和旧机动车交易等),以及热心于发展云南汽车服务行业的组织与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商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3. 在汽车生产、营销、服务行业具有合法经营主体的单位及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出入会申请和相关资格证明;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办理入会手续;
4.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 向本商会反映建议和要求,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要求本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和章程;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凡不履行会员的义务,或连续二次未请假,也未派代表参加本商会各种活动,以及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凡自原退出本商会者,应在三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本理事会核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制定会费标准;
4.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本商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热心于公众事业、在本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商务厅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为本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商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3. 处理本商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自主,依法获得财产,承担相关义务。本商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费收取标准为:1000元——2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使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财务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同意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省商务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时间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章程于2005年10月25 日云南省汽车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汽车商会
20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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