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石油公司地处经济发达的省份,每年的合同签订量达5000份以上。为了规范经营,避免风险,提高效率,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制作了一系列合同示范文本供具体业务部门使用。但是,由于A石油公司业务部门经常为了尽快完成业务,缩短工作时间,经常与对方直接商谈合同文本或直接接受对方的文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大量对自己不利的隐蔽条款。例如,租赁期为10年,我方出租设备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我方若未主动向承租人提出不续租的要求,视为同意续租,按这样的条款,10年后由于时间迁移,人事变动,忽略了向承租人提出不续租的要求,就可能造成我方虽不准备续租,但却形成租赁期自行延期的结果。又如,加油站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不续租的,承租方应将营业执照变更回出租方名下,如此约定实际上就是将证照变更的责任转移至我方,正确的约定应是“承租方注销自己方营业执照,协助甲方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由于大量此类非我方合同示范文本和不规范条款的使用,大大增加了合同法律审查的工作量,而且一份合同往往需要重新与对方商谈,反复修改,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评析】不少单位存在重经营、轻管理的传统错误思维,将签订合同理解为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要求,认为合同只要确定时间、金额、标的物、数量等主要内容即可,对于合同的其他条款往往不够重视,也没有认识到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合同示范文本都是经过反复总结经验教训和严格推敲后制定的,除了规范合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以外,还尽可能地消除了隐形的风险和障碍,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我方不是处于明显的谈判劣势,能够说服对方使用我方示范文本,或者对方同意在我方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少许修改的,应尽可能地采用我方示范文本。采用我方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既有利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掌握主动权,维护我方的经济利益,也可以极大提高工作效率。(普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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