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际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二○○三年七月八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云南省国际商会,英文译名为 YUNNAN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英文缩写:YCI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类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致力于促进云南同世界各国各地区间的经济交流, 对会员的国际贸易业务进行协调指导, 倡导诚信经营, 保护公平竞争, 维护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会员利益, 为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和发展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商务厅, 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云南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 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 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我省国际贸易发展和会员业务经营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 提出有关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 开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贸易的合作与交流, 开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并建立合作关系。
(四) 协助会员开展对外宣传, 参加国内外的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和出国考察推销、招商引资、技术交流等活动,开拓国际市场, 发展经贸合作。
(五) 组织世贸组织规则、国际经贸法律、政策和国际商务知识的培训, 协助会员培训人才。
(六) 编印会员通讯, 出版宣传刊物, 建立信息网络, 传递商务信息, 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 根据会员的共同要求,订立行规行约,倡导诚信守法,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益。
(八)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对我省重要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进行协调;对我省重点扶持的出口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和进口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前期论证或征询会员意见。
(九)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在我省出口商品受到进口国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时,组织相关会员参加应诉工作; 在进口商品对我省市场出现倾销和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进行调查,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十) 接受会员的申诉,公正调解会员之间的商务纠纷。
(十一) 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享受本会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会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向本会反映意见、建议、要求,得到本会的协助。
(六) 对违法和违反本会章程,损害国家和本行业利益,侵犯会员企业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权据实举报、控告和申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律, 诚信守法经营;
(二) 接受协调, 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支持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接受咨询,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对会员实行年度登记制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 审议会员的提案;
(六) 根据理事会提议, 审议批准本会的决议、规定和办法;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决定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大会议程;
(六) 审议本会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七) 制定或修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和办法;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审议常设机构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 决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和本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安排;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 制定本会年度财务计划;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制定理事会议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自主,依法获得财产,承担相关义务。本会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各类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单位分别缴纳会费:
(一) 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元及10000元以上;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三年七月八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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