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YUNN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YNAEFI)。
    第二条    协会是由云南省内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境外企业在滇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是会员联系政府机构的桥梁,是会员之间联系的纽带。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国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省内投资环境的改善;增进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与合作,促使会员在云南经济建设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云南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和云南省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介绍云南的投资环境,提供信息,积极引导和促进外商投资;
    二、组织交流会员企业中外各方履行合同,合作共事,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重视劳动保护,依法自主经营等方面的经验。增强企业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表彰先进,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三、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情况和困难,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和经营条件的建议,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为境内外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中介、咨询服务;
    五、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考察活动,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组织各种文化、体育和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企业间的友谊和合作,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七、组织会员企业参加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安排的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协助调解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相关对外经贸活动和产品展销活动,开拓市场;
    九、开展同海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交流和合作;
    十、沟通与兄弟省、市、区协会的联系,学习外地先进经验,促进地区间协作;
    十一、编辑印发协会刊物,建立网站,宣传国家的政策、法规,反映国内外动态,为会员企业传递有关信息,促进外商投资工作;
    十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会员企业的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制。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在滇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可加入协会为企业会员。
    各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台商投资企业协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可加入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协会授权常设的办事机构按本会章程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五、要求协会提供咨询服务或帮助解决困难;
    六、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情况和经验等资料;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支持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失去法人资格者,本会即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又不申报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各地会员多少,中、外方投资者比例等条件,经民主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时,其任期作相应改变。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理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由会长一人(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其人选及名额和产生办法由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决定,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与理事会同。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令;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经会长提议,并经云南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批准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开会长办公会讨论工作。
    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协会理事会常设的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会长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名誉职务和顾问。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和决定,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与中国协会、州市协会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协会的业务指导,并积极组织本协会会员参加中国协会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州、市根据需要和条件,申请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指导下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州、市协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协会,接受省协会的业务指导。省协会在各州、市的企业会员,可参加地方协会。各州、市协会的会员企业,可以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专业分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和条件,可组织设立专业的分会。分会的成立,须报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注册登记。专业分会由同行业企业会员联合组成,在本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指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促进、协调和规范本专业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律机制;
    3、听取和反映本专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就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每年按规定缴纳的会费(会费标准500一5000元人民币,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政府有关部门拨给或资助的专项资金;
    三、有关方面或国内外企业及友好人士的赞助和捐赠;
    四、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协会事业的发展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的活动,用于完成协会会务和日常办公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章程需修改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拟定修改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商务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为便于联系会员,为会员服务,代办本协会的有关事务,本协会在没有成立地方协会的州、市,在当地外商投资工作主管单位的支持下,设立联络员(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联系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1月12日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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