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以下简称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的具有援助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
㈠贷款用途
⒈在借款国建设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及社会福利项目;
⒉借款国采购中国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物资。
㈡贷款管理
⒈政府归口管理部门为商务部,负责制订政策和计划,签署优惠贷款框架协议;
⒉中国进出口银行负责项目评估审查、放款、贷款管理、本息回收等。
㈢贷款对象
借款人一般为借款国政府财政部。
㈣贷款条件
⒈申贷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⒉利率和期限:执行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规定。贷款期分为宽限期(含提款期)和还款期。宽限期内,借款人只支付利息,不偿还本金;进入还款期后,按贷款协议规定还本付息。
⒊利息:每半年计息一次。自首次提款日起每年3月21日和9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
⒋本金偿还:进入还本期后每半年一次等额还款,每年3月21日和9月21日为还款日。
⒌费用:借款人按贷款总额在首次提款前一次性支付管理费;按贷款未提取的部分支付承诺费。
㈤贷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⒈项目得到中国政府和借款国政府的认可;
⒉借款国与中国有良好外交关系,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⒊项目技术上可行,有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⒋项目由中方企业负责承建,采购项目所需的设备等原则上应由中方企业负责供货;
⒌贷款项下所需设备、材料、技术或服务优先从中国采购或引进,设备采购中来自中国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50%;
⒍项目配套资金已落实。
㈥中方执行企业资质要求
⒈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
⒉承担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具有对外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专业的甲级(一级)资质,具备承包工程的经验和履约能力;
⒊承担产品出口项目的企业应具有相应产品的出口经营权,有贸易经验,经营记录良好。
㈦贷款申请资料
⒈借款国政府使用优惠贷款的意见函,即申请函;
⒉中国驻借款国使馆经商处出具的项目意见函;
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必要性(目的和目标)、项目内容和范围、投资概算、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等方面的信息;
⒋中外双方执行企业间的商务合同或其他契约性合作文件;
⒌借款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有关资料;
⒍中外双方执行企业的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中方企业国内外业绩情况报告;
⒎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㈧贷款程序
⒈申请贷款
借款国政府根据发展计划和战略向中国政府或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备选项目,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⒉评估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并将评审结果报送中国政府主管部门。
⒊签署协议
中国和借款国政府签署政府间优惠贷款框架协议,规定贷款用途、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署项目贷款协议,贷款条件与框架协议一致。
⒋项目实施和放款
项目实施是借款人和中外双方执行机构的义务,在实施中未经贷款人同意不能擅自改变项目内容。
借款人按贷款协议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交有关单据,申请提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贷款拨付至中方执行机构账户。
为保证资金有效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贷款,并监督项目实施。
借款人应向中国出口银行报告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并为实地检查提供协助。
项目完工,借款人提交完工报告。
⒌贷款偿还
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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