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9号令)
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第10号令)
申请条件:
一、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条件:
㈠A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⒈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⒊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⒋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⒌申请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⒍申请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⒎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㈡B级援外施工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⒈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⒉具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二级(含)以上或相应等级的技术资质;
⒊具有商务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⒋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
⒌申请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⒍申请前2年的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⒎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条件:
㈠A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⒈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⒉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⒋申请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⒌申请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⒍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㈡B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⒈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⒉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⒋申请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⒌申请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申请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⒍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㈢C级援外物资企业应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中国企业法人:
⒈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⒉已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⒊申请前2年连续无亏损经营;
⒋申请前2年承担过援外物资项目且累计实施的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⒌申请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三、经资格认定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变更备案:
取得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直接向商务部备案:
⒈企业名称变更;
⒉企业住所变更;
⒊法定代表人变更;
⒋出资人变更
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同时将上述备案文件抄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核验:
⒈自《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当年起,商务部对取得援外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每2年进行一次资格核验。资格核验当年内取得援外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年的资格核验。
⒉商务部在资格核验当年7月31日前发布资格核验通告,并在政府网站“资格认定”专栏中同时公布。
申请材料:
一、申请资格认定(或资格核验)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须提交:
⒈申请函;
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⒊验资报告;
⒋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⒌技术资质证书;
⒍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⒎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⒏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申请(核验)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⒐本企业关于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⒑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核验)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须提交:
⒈申请函;
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⒊验资报告;
⒋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⒌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
⒍经会计机构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本企业申请(核验)前2个年度会计报表;
⒎经海关统计部门确认的本企业申请(核验)前2个年度的进出口贸易业绩证明
⒏申请(核验)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⒐商务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办理变更备案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须提交:
⒈变更备案申请函(附《变更备案登记表》);
⒉有关变更事项的书面备案文件。
许可程序:
一、资格认定
㈠行政服务中心接收企业申请材料
⒈中央企业直接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⒉其他企业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连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一并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
⒊行政服务中心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不予接收,要求其按规定补正;对于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转交援外司法规制度处。
㈡材料审核
援外司法规制度处经办对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⒈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由经办报经主管处长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处传真形式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
⒉对需补充材料的,由经办报经主管处长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处传真形式向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
⒊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材料,援外司法规制度处将在报经司领导审定后向申请人签发不予认定的通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
㈢资格审批
⒈对于受理的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援外司法规制度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代部草拟批件。
⒉批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经援外司领导审定后签发。
⒊对于经补充完整的申请材料,仍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资格核验
资格核验的具体受理和审核程序由援外司法规制度处参照上述资格认定规程执行,自接收核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凡涉及资格或等级变更的自资格核验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经援外司领导审定后签发批件。
告知方式:
一、资格认定
⒈行政服务中心向经资格认定的申请人送达商务部批件。
⒉行政服务中心向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送达不予认定的通知。
⒊在下达资格认定批件后10个工作日内,援外司法规制度处将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在商务部政府网站援外司子站的“资格认定”专栏中公布。
二、变更备案
援外司法规制度处对符合要求的资格变更备案申请在进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形式向申请企业送达变更备案核准通知。
三、资格核验
援外司法规制度处根据资格核验结果草拟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经援外司领导审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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