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14号令);

五、《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商务部2005年第15号令);

六、《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

七、《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

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所需材料的通知》(商合字[2004]83号);

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商合字[2004]85号);

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申领或换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4]81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

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

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原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

一、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四、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件、网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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