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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公安厅首次查获非法复制VOD曲库的制销公司
2008-03-18 10:19:30 ·
2007年11月15日,云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接到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投诉,举报称福建省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在云南的总代理商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所经营的VOD点歌系统中的曲库,是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非法复制、销售的。云南省新闻出版(版权)局接到投诉后高度重视。
经过周密部署,云南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与云南省版权局版权处并联合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一处行动队,于2007年12月7日对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华昌路203号2栋3单元202号的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在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从福建联航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下载更新曲库,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用于涉嫌非法复制、销售的工具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包括点歌服务器一台,加密狗二个(一个2.3,一个2.0),包房机一台,TCL电视一台,KHC15’显示屏一台,红外屏一个,网线一根,视屏线一根,插线板一个,键盘、鼠标一套,音频线一根,一分二电源线一根,兼容机2台,DELL 640M笔记本电脑一台,移动硬盘5个,相关帐单及资料一箱(已密封),存折7本,印章5枚。
由于涉嫌侵权作品数量巨大,执法人员当即把该公司的法人彭丹和负责人张某带回总队进行询问。与此同时,省版权局立即对涉案服务器中的19113个数字化影音音乐作品与两协会提供的13334首授权音乐作品进行比对,发现其中有5650个音乐作品与两协会提供的数字化音乐作品相同。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包括涉案的19113年数字化音乐作品的合法授权证明。经初步调查,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自2005年至今已经向云南省境内近30家KTV营业场所,提供了该公司未经授权非法复制的音乐作品曲库,其涉案性质已经超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总队当即将此案向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作了移交,由总队协助公安部门按照刑事打击的有关法律和要求做进一步的侦察,12月9日公安部门正式对涉案的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彭丹和负责人张某实施了刑事拘留。目前,此案的调查还在进行中。
来源
: 整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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