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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有关渠道反映需问责事项的,由厅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
(2)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向厅党组提出书面建议。
(3)由厅监察室牵头,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厅监察室、人教处、机关党委、法规处、信息处等有关处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厅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终结后,由厅党组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4)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厅党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厅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原决定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