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室服务承诺事项(一)

 

承办事项名称

受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监察对象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时提出的申诉。

 

承办处室

纪检监察室

 

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申请相对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控告检举或申诉人应当是具有民事能力的公民;2、控告检举或申诉的对象应在被监察的范围内;3、控告检举或申诉人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须提交材料目录

1、控告检举或申诉材料;2、个人联系方式;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材料。

 

办理程序

1、控告检举或申诉人应向省商务厅监察室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省商务厅监察室进行初核;

3、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或核查;

4、反馈当事人相关处理情况;

5、对该项事宜进行审结或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办理时限

从接到控告检举或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的将及时向控告人或检举人通报。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反馈意见: 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反馈意见: 有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鸣 电话:0871-3210131

传真:0871-3210131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外贸大楼  6 601

 

公示网站地址

 

www.bofcom.gov.cn

 

纪检监察室服务承诺事项(二)

 

承办事项名称

受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涉及违反“四项制度”规定的投诉;受理监察对象在受到行政问责决定不服时提出的申诉。

 

承办处室

纪检监察室

 

承办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申请相对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投诉人或申诉人应当是具有民事能力的公民;2、投诉的对象应在被监察的范围内;3、投诉人或申诉人应提供相关书面控告或检举材料。

 

须提交材料目录

1、投诉、申诉材料及个人联系方式;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或证物。

 

办理程序

1)通过有关渠道反映需问责事项的,由厅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

2)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向厅党组提出书面建议。

3)由厅监察室牵头,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厅监察室、人教处、机关党委、法规处、信息处等有关处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厅党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终结后,由厅党组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4)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厅党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厅党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组织相关处室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原决定的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办理时限

 

从接到投诉或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的将及时向投诉人和申诉人通报。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反馈意见: 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反馈意见: 有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鸣 电话:0871-3210131

传真:0871-3210131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外贸大楼  6 601

 

公示网站地址

 

www.b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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