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商务部《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商机纪发〔2006〕65号)和《云南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的部署,推动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云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云治贿发〔2006〕2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商务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商机纪发〔2006〕29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云南商务实际,现就组织开展商务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商务领域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对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商务主管部门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商务主管部门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商务领域自查自纠的责任范围
    根据中央、云南省和商务部关于“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商贸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具体分工如下:省商务厅对厅直属事业单位组织自查自纠;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对所属单位直接组织自查自纠;省级外经贸公司,直接负责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自查自纠。
    三、商务领域自查自纠的基本内容和重点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外经贸公司,一方面要组织其主管的商贸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方面要对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抓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审批及管理,各类展览会、展销会摊位的分配使用问题,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等领域的自查自纠。
    四、商务领域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
    根据中央、云南省和商务部的要求,结合云南商务系统实际,自查自纠工作至2006年12月基本结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起止时间,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不得少于半年。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为:
    (一)进行宣传教育。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外经贸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对本部门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做出具体详细的安排。通过动员部署,明确本部门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任务要具体明确,措施要切实可行。运用报刊、网络、简报等载体,加大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为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开展调查摸底。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外经贸公司,要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三)查找突出问题。要通过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
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
    一是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是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重大的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是在国企改革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四是倒买倒卖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以及展会摊位的问题;
    五是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外经贸公司,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一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是在行政审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三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四是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五是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外经贸公司,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部门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四)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商务部《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云南省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商务厅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检查验收。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外经贸公司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商务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和省商务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外经贸公司,最迟在2007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及自查自纠工作统计表(见附件)书面报告商务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
    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派督查组、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省商务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六、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外经贸公司,要把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七、搞好组织协调
    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完善线索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和责任。
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
    八、实施有效的工作指导
    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级外经贸公司,要善于把中央的精神与各自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中央、商务部、云南省和省商务厅的部署要求具体化。既要抓好工作落实,又要抓好调研,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商务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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