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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商务部发布的(99)第10号通令
2006-11-30 15:09:15 ·
1999年11月26日缅甸联邦政府商务部部长办公室发布由商务部长签署的(99)第10号通令。通令规定:禁止经注册的进出口商、合作社按照正常贸易方式通过海运,或通过边境地区出口以下商品:
----禁止按正常贸易方式(Overseas Trade)通过海运出口的商品:大米及其制品(大米、碎米、米粉丝和米糠等)、糖(白/棕/红)、花生和花生油、芝麻和芝麻油、花麻和花麻油、菜籽和菜籽油、葵花和葵花油、各种油枯、棉花和棉花制品(棉花、纱线)、石油、珠宝和首饰、金、玉、珍珠、钻石、铅、锡、钨、锡钨混合矿、银、铜、锌、煤、其他各种矿产品、象牙、水牛、黄牛、大象、马和珍稀动物、皮革、虾皮、武器弹药、文物、橡胶等。
----禁止按正常贸易方式通过边境地区出口的商品:大米及其制品(大米、碎米、米粉丝、米糠)、糖(白/棕/红)、花生和花生油、芝麻和芝麻油、花麻和花麻油、菜籽和菜籽油、葵花和葵花油、各种油枯、棉花和棉制品(棉花、纱线)、石油、珠宝和首饰、金、玉、珍珠、钻石、铅、锡、钨、锡钨混合矿、银、铜、锌、煤、其他矿产、象牙、黄牛、水牛、大象、马和珍稀动物、皮革、虾皮、武器弹药、文物、橡胶、柚木等。
来源
: 中国东盟商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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