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第十四号) 国发[1996]2号文件、外经贸政发[1998]844号文件 [办理程序] 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享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均享有边境小额贸易权。 按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边贸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的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等,海关凭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出口许可证,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关于边贸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按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文《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首先由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所在地商务(外经贸)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我驻外经商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对所申报材料进行批复。 [申请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是在边境口岸县(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申报材料] 承包工程项目:企业提供承包工程合同、合同项目项下带出物品清单和合同项目项下临时带出物品清单。 境外投资项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合同;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受理时应一次告知补正材料 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限] 正常情况五个工作日 [许可公告网站地址] www.bofcom.gov.cn 边贸处网页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其他需说明情况] 承包工程项目:只对合同项目项下带出物品金额、带出物品清单的批准。 境外投资项目:根据边贸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我厅未要求提供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材料(因不涉及外汇资金);为详细了解项目具体情况,我厅要求企业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承办处室] 处室名称:云南省商务厅边贸处 联系电话: 0871-3135197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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