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规定》在总则中明确,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上述内容表明,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六部委联手为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划定了一条“底线”。

  突出国家经济安全

  随着外资并购在华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性的影响日益引起广泛关注。在本次出台的《规定》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显得格外突出。

  《规定》第十二条指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

  明确股权交换

  《规定》的第四章对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做出了规定。明确界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行为、以股权并购的条件,并规定了申报文件与程序。

  按此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专家指出,对于境外企业与我国国内企业进行股权置换,以前进行得非常少,这与我国外汇管理制度和境内企业对外投资的规定审批制度有关。《规定》的出台将为未来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发展预留出空间。

  细化反垄断审查

  值得关注的是,在《规定》的第五章中明确表示了商务部对外资并购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

  按照《规定》,如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由于境外并购使其与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或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可以审查这个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市场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此项内容与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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