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事项名称
1、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
承办处室
外国投资管理处
承办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通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申请相对人须具备的资格
条件
1.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按法定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生产型企业。
2.企业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到位,企业经营符合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
3.企业生产产品的全过程均在本企业内进行,不得转厂加工。
4.企业申请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是企业生产必须的原料或辅料,且申请进口数量合理。
5.企业应具备严格的监管手段,以保证做到不将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毒或流入非法制毒渠道。
须提交材料
目录
1、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
2、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不得转卖的保证函;
3、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有效进口合同原件;
4、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批准证书(副本影印件)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5、所在地外经贸部门为企业编设的进口商编码(8位码);
6、当地主管海关出具监管意见;
7、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自本通知下达后首次申请许可证时提供);
8、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本文各项规定提出审定意见的申报文件(正本)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审核 、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办理
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转报商务部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翔 唐琬 电话:3123542、3101650 传真:3149574
办公地址:外贸大楼11楼1104室
公示网站
地址
www.bofcom.gov.cn
2、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
申请相对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是符合我部关于配额许可证项目的审批原则并按法定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生产型企业。
2.企业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到位,符合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
3.出口产品属易制毒化学品范围的企业,应严格根据其经营合同、章程规定的内、外销比例,按照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出口数量申请产品出口。
4.企业应具备严格的监管手段,以保证做到不将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毒或流入非法制毒渠道。
须提交材料目录
1、企业申请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
2、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有效进口合同原件;
3、3、进口方出具的最终用户证明;
1.拟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出口申请,经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外商务部(外资司)审批。
2.审批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出口审批。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签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批复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计算机打印程序打印,批复单自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对不符合出口规定的企业也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出口企业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承诺办理时限
公示网站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