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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自由资金进口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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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外国投资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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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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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相对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等五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进行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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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材料目录 |
1、申请书;
2、与外方签订的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近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5、外商投资的鼓励类企业需提交已发放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份);或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需提供批准设立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1份);或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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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申请、受理 、审核 、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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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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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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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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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翔 唐琬 电话:3123542、3101650 传真:3149574
办公地址:外贸大楼11楼11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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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网站地址 |
www.bofcom.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