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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1月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间批准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2002年4月1日后批准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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