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事项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投资总额进口设备

承办处室

外国投资管理处

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申请相对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1、1998年1月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1998年1月1日2002年3月31日间批准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2002年4月1日后批准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须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与外方签订的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 、审核 、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翔  唐琬  电话:3123542、3101650   传真:3149574         

办公地址:外贸大楼11楼1104室

公示网站地址

www.b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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