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事项名称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承办处室

外国投资管理处

承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申请人须具备的资格

条件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须提交材料

目录

 

1、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可研报告及发改委批复; 
3、合同、章程(由中外双方投资者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4、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5、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登记证明须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备注:
(1)申报文件所需附件:
A、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
B、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C、如中方系国有资产投资,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意见;
D、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
2、审核
3、签发发证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翔  唐琬  电话:3123542、3101650   传真:3149574          

办公地址:外贸大楼11楼1104室

公示网站地址:www.b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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