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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事项名称 |
6、办理《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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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 |
外国投资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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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依据 |
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国务院关于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命令》第十二条规定;外经贸资字[2002]4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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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
属依法设立的外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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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交材料目录 |
1、
企 企业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报告;
2、 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委(局)的转报意见;
3、 企业成立、增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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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企业持上述合法、有效的材料进行申报 2、审查材料并核实企业申报确认的经营项目是否属鼓励类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出具项目确认书 5、企业持批复、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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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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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时限 |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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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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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翔 唐琬 电话:3123542、3101650 传真:3149574
办公地址:外贸大楼11楼1104室
公示网站地址:www.bofcom.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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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及监督方式 |
省纪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室 电话:0871-6269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