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事项名称

6、办理《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承办处室

外国投资管理处

承办依据

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国务院关于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命令》第十二条规定;外经贸资字[2002]42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申请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属依法设立的外资企业。

须提交材料目录

1、           

 企    企业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报告; 

2、            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委(局)的转报意见;

3、            企业成立、增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程序

1、企业持上述合法、有效的材料进行申报
2、审查材料并核实企业申报确认的经营项目是否属鼓励类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4、出具项目确认书
5、企业持批复、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等文件到工商、税务、外管局、海关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翔  唐琬  电话:3123542、3101650   传真:3149574         

办公地址:外贸大楼11楼1104室

公示网站地址:www.bofcom.gov.cn

 

投诉及监督方式

 

 

省纪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室  电话:0871-6269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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