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2 08:52 

  外商投资房地产将继续被严格控制。商务部近日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一份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通知。通知强调,外商投资内地房地产项目必须通过审批,与此同时,未来所有由地方部门审批的外资房地产公司必须上报商务部备案。

  商务部新闻办有关工作人员昨天向记者证实的确有这份规定出台,并表示与此相关的外资司将于近日发布与此政策相关的说明或政策解读。

  这份名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该文在去年171号文基础上,就“外商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补充规定。

  这次的《通知》仅从字面看,外商投资房地产的门槛再度被抬高。比如《通知》在第二条中“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中明确,“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而去年出台的171号文,是要求外商先在国内注册成立公司,才能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行为,但新通知的这一条,字面理解的话,又要先获得投资项目或土地使用权,才能申请设立公司。

  《通知》同时强调:“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及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此外,对已经在国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知》要求,这类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不过《通知》还明确要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这一条可能会使目前国内不少房地产公司的境外红筹尝试受阻。

  一位国内投资顾问公司负责人分析指出,还需要等待商务部和外管总局对此政策加以解释,他说,“《通知》在外资设立项目公司方面的新要求,其实反映的是‘限制外资基金投机模式、鼓励产业投资模式’的导向意图,基金纯粹资本倒手房地产资产的行为才是有关部门要限制的,而那些进入中国真正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的产业行为并不被排斥。”

  有消息称,多家海外投行近期酝酿成立投资于中国房地产的基金。英国房地产公司高富诺就在日前宣布将在今年下半年成立一个最高达10亿美元的基金,用于投资中国的商业地产和住宅。除高富诺外,摩根士丹利和景顺资产管理公司等众多公司也正在成立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
 
 
  文章类型:转载 文章作者: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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