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商投资企业:
商务部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进口配额全年计划已下达,我省共有汽车进口指标77辆,其中:小汽车50辆,越野车14辆,客车11辆,货车2辆。为做好进口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省外经贸厅已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汽车分配原则及安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配依据:外经贸资发[2002]第376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及商务部下达我省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汽车数量。
二、分配范围:经正式批准成立的我省外商投资企业。
三、分配条件:企业外方投资者资金已按期到位并已开展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分配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分配汽车进口配额不超过4辆,其中小轿车配额不超过2辆; 2、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分配汽车进口配额不超过6辆,其中小轿车配额不超过3辆; 3、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分配汽车进口配额不超过8辆,其中小轿车不超过4辆; 4、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经营期限内累计可分配汽车进口配额不超过10辆,其中小轿车不超过5辆。
5、企业自用进口汽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15%,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步配备。
6、为用好、用足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汽车进口配额指标,在透明、公平的前提下,对于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运营规范守法、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及新设立企业,将视具体情况在汽车配额分配中给予一定倾斜,以支持企业更好地发展。
7、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汽车只能作为外商实物投资进口或企业自用,不得进行倒卖。
8、进口汽车配额指标优先用于高档次、大排量(2500CC)汽车的进口需求。 五、办理程序及分配时间:
1、程序: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我厅外资处申请,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进口汽车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及购车合同原件。材料齐备经正式受理并同意进口后,由我厅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和进口配额证明,企业据此到商务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到海关报关进口。若经我厅审核不同意进口的,我厅将正式通知企业。
2、具体分配时间:
按照分批办理、先来先分的原则,第一批企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18日,25日之前分配办理完毕;第二批企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8月18日,25日之前分配办理完毕;第三批企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8日,25日之前分配办理完毕;第四批企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17日,24日之前分配办理完毕;第五批企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25日之前分配办理完毕;第六批企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12月18日,25日之前分配办理完毕。企业需在12月25日之前向特办领取进口许可证,并在2004年2月28日前报关进口。
10、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省外经贸厅外资处 刘顺昆
电话:0871-3168175
传真:0871-3149574
商务部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冷眉
电话:0871-7183508
传真:0871-7181396
云南省外贸厅
2003.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