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零售商促销行为
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
交易管理办法》的情况报告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贯彻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精神要求,现将自国家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两个《办法》以来,我省实施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国家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两个《办法》的施行,为规范昆明市零供双方公平交易行为和零售商促销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对保护零供双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构建和谐商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协调行动。
去年底两个《办法》颁布以后,我厅及时召集省发改委、省工商、省地税、省公安等部门,中心城市昆明商务主管部门和昆明市供货商协会、昆明市百货行业协会、百盛、家乐福、沃尔玛等企业开了座谈会,认真学习两个《办法》,听取各方意见,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大家一致认为两个《办法》出台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同时认为贯彻两个《办法》,关键是要抓落实,不能流于形式。通过学习,各个部门、协会、企业统一了思想,加强了协调,为下一步深入贯彻两个《办法》打下了基础。春节前,正值云南“两会”期间,我厅会同省发改委、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就两个《办法》贯彻情况,深入到昆明国美电器、百盛、昆百大、万佳等企业进行了抽样核查和调研,得到了企业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通过检查调研,了解到知名企业对两个《办法》高度重视,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增强零供企业遵守两个《办法》自觉性。
1.我厅分别于2006年12月19日和2007年2月25日联合发改、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下发和转发了《关于贯彻两个〈办法〉的通知》(云商市〔2006〕195号)和《关于转发贯彻实施两个〈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云商市〔2007〕36号)。各州(市)召开了零售商宣传培训会议。如昆明市于2006年11月14日,会同工商,举办昆明市家乐福、沃尔玛、百盛、美辰、国美、苏宁等不同规模、不同经营业态的近100家零售企业代表,对两个《办法》具体内容条款进行重点宣传讲解培训,对照两个《办法》,要求零售商自觉取消对供应商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同时发放培训材料,要求各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人员和职工培训,加强对两个《办法》的学习、认识和宣传,认真按照两个《办法》要求自检自查,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和促销行为;文山州开展宣传活动10次、发放宣传资料4万余份。
2.参加国家商务部在昆明举办的两个《办法》专题培训。利用国家商务部在昆明举办了两个《办法》的专题培训,组织重点州(市)商务部门参加了培训,其中昆明市商务局及十四个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派人参加了培训。培训会就当前零售商促销行为及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出台两个《办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主要条款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并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为各地贯彻落实两个《办法》明确了重点,提高了认识,指明了方向。
(三)加强对公平交易行为和促销行为的引导和监管。
1.加大对合同的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零售商、供应商合同文本的监督指导工作,工商部门对大型连锁超市、百货零售商编制的《买卖合同》、《联销合同》、《商品供应合同》等进行审查指导,严格按照两个《办法》内容要求修改《合同》文本,及时纠正不平等合同条款;二是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加强对零售商、供应商之间交易行为的监管,不断加强两个《办法》全面落实。
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零售商促销行为专项调研和检查。为规范零售商促销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2007年2月5日-6日,昆明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等部门参加,对市中心商业区的南屏步行街、小西门、大观商业城、青年路等片区内的家乐福、沃尔玛、百盛、美辰、国美、苏宁、五星专卖店、连锁店等不同规模、不同经营业务的零售企业进行促销行为检查。对促销宣传用语不规范,虚构原价,虚构事由,假称“店铺拆迁、装修”、“停业”,诱导消费者的促销行为进行检查;对一些特色标价签价目标注不完整,原价、降价原因、降价时段等项内容标注不齐全的要求整改;通过检查对经营户进行了说服教育,并将不规范的广告牌、条幅等现场责令撕毁,同时加强对两个《办法》的宣传,下发宣传材料近200份,要求零售商认真学习,不断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了全省零售商促销行为基本状况,对不规范促销行为零售商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开展全省范围内零售商与供应商调研活动。为摸清全省商品零售市场中市场行为和服务行为的基本情况,编制好《云南省零售商供应商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年3月27日-4月5日,我省16个州(市)同时开展针对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行为和促销行为调研行动。调研活动由商务厅牵头,工商、发改委、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从2007年3月27日开始到4月5日,针对有影响有规模的10家重点零售商、8家重点供应商进行调研。各州(市)区由当地商务(经贸、发改)部门牵头,工商、发改、税务、公安等部门配合。调研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零售商场、超市、连锁店(主城四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采取实地考察与企业或个人填报调查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研,注重实事求是,使调查的结果能够综合反映我省商品交易行为和促销行为的基本情况。文山州开展了全州性的专项检查。共抽查零售商和供应商42户,经查, 销售额在500万以上的企业签订合同比较规范。没有发现欺诈行为,而100万的小型企业存在供货商不固定,没有合同,未建立供货档案,进店商品票证不全等问题,目前要求进行整改。
(五)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制度建设。
昆明市供应商行业协会成立于2004年,现有供应商40多家。供应商行业协会应正常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供应商行业信用档案,分析研究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易往来情况,及时反映零售商信用状况。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制度建设,引导供应商逐步建立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协会成员会议联系制度,加强与政府各主管部门的联系,逐步建立在协会联系指导下的零供双方的公平交易体系,昌导有序竞争,构建和谐商业环境。
二、存在问题
(一)两个《办法》零售商供应商思想认识不足。
两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大部份零售商从思想认识上还没有真正领会,还存在观望现象,部份零售企业对促销行为还不规范,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两个《办法》内容了解甚少,学习认识不足。
(二)两个《办法》部门监督管理困难多。
1.推行地方合同示范文本难度较大。外资企业、国际连锁企业,如沃尔玛、家乐福等国际连锁零售商合同范本都是由企业总部制定,各地连锁店遵照执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推行难度较大。
2.由于市场物价的放开,对于零售企业的价格欺诈无标准,这让价格监管部门管理难度大。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研究制定两个《办法》的实施细则。根据云南省实际,积极会同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公安厅、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制定《云南省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两个《办法》进行补充完善,让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公平交易行为和促销行为。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两个《办法》规定,商务、工商、税务、公安、发改等部门成立联委会议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交易行为和促销行为加强监管,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做到依法整治,依法查处,促进整改,促进规范。同时针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安全问题加强管理,督促零售商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人身财产损失。并按照《办法》要求,建立零售商促销活动事后备案制度。
(三)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兴商”活动。 继续推进以“形成诚信机制、改善行业形象、规范经营秩序”为目的“诚信兴商”活动,加强企业诚信观念意识,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重点整治商业领域中存在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恶性竞争、拖欠货款、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采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信用等级评定、社会监督等综合措施,逐步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和谐和诚信的商业环境。
(四)加强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和促销行为动态监测。重点选择一批不同业态、不同规模的重点和典型零售企业作为定点监测企业,健全完善监测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信息互通,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并进的局面。

                                 

云南省商务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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