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6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云南实际,现将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州、市商务局根据《通知》和《典当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商务部。 二、各州市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同级公安部门初审意见一式四份按“附件2.”要求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并填报“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附件3.)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附件4.)于2008年8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市场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三、由于时间较紧,工作任务重,请各州、市商务局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文件通知到相关企业,如期上报。 联系人:张克勤 联系电话:0871-3101936 传真:0871-6269945 Email:ynzkq@126.com 附件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 附件2.申请设立典当行应提交的材料 附件3“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附件4.“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2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 四、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厅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八、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拟办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 十二、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三、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以上材料须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封面、目录。申请人向拟设典当行所在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由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同级公安部门审查意见一式四份上报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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