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开始,云南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严厉处罚: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厉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
这是云南省发改委刚发布的《云南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据悉,云南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自今年1月1日运行以来,评标专家数量和专业类别达到了相当规模。为了加强对云南省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云南出台了这一办法。
根据办法,云南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含国债)或者政府信用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抽取专家。其他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在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抽取专家。
该办法明确,云南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办法还要求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讦标专家培训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讦标活动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培训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