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9日,中泰两国将全面执行《中国水果输泰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和《泰国热带水果输华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 按照议定书的要求,自2005年4月29日起,中国输往泰国的苹果、梨、柑桔、葡萄和枣等水果(以下简称水果)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一、水果必须来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 二、水果不得携带泰方关注的限定性有害生物、枝、叶和土壤; 三、柑桔如果来自桔大实蝇、蜜柑大实蝇或番石榴实蝇的发生地区,须经过有效的除害处理; 四、水果包装应使用干净和未使用过的包装材料。水果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或泰文标出果园、包装厂和出口商以及“输往泰王国”的信息;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每批水果按3%抽样比例进行检验检疫,合格的水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六、水果到达泰国入境口岸时,泰国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证书、标识、货物等进行查验,对不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水果将采取除害处理、退货、转口、销毁等措施。 另据相关信息表明:输泰果蔬按泰方卫生部11号条例的要求,至少进行三项农残项目检测(包括:久效磷monocrotophos、速灭磷mevinphos和甲胺磷methamidophos)并出据农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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