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物资报》报道,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越南国会于2006年上半年通过了新的《投资法》,并于2006年7月1日生效。但是,该投资法没有实施细则,故尚未真正施行。新颁布的《投资法》与原法相比,有以下7个特点:.
    一、投资商自主投资权限扩大。
  二、给予外商的投资形式扩大。
  三、在涉及企业被征收、征用或国有化的情况下,投资商的权益获得保障。新法规定,征收、征用或国有化仅限于公益目的,并确保按市场价格赔偿和退赔。
  四、关于争端解决,按新法规定,外国投资商有权诉诸国外组织和仲裁机构解决争端。
  五、《投资法》规定的各项鼓励和优惠投资政策,一并适用于国内外投资商。
  六、取消违反“政府补贴协定”的各项优惠或禁止政策,以履行国际承诺。
  七、对投资的行政审批手续进行较大幅度调整,给予地方更大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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