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各社会团体:
根据财政部、原外经贸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做好我省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5年度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给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额度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了各州(市)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额度(详见附件1),请按此额度编制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项目单位提供的具体申报材料,由各州、市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留存备查。省级单位不分额度,申报材料分别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2005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仍按现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编制,并于2005年7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对逾期不报的州(市)将延迟或扣减拨付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延期申报的省级有关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不再受理其项目资金申报计划。
三、2005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编制要求
(一)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对于尚未享受过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予以优先支持;在项目安排上,要加大对企业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具体项目、支持方向、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应与《实施细则》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相一致。
(三)2005年度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安排在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确需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的,可按不超过2005年省下达州(市)资金使用额度总额的3%据实编报,并在项目资金计划编制说明中作专项说明。
(四)首次申请项目的企业在报送项目资金计划表的同时,必须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五)为简化程序,2005年度各州(市)项目资金计划继续实行备案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应报送书面材料及软盘,书面材料及软盘数据必须完全一致。软件的编制请登陆:www.echina2000.com下载。
(六)各州(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中介审计部门采取审核后拨付资金或事后审计的方式,对本地区支持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关于下达2005年度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额度的通知(省级企业不发)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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