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依据 (点击下载)

二、执法种类
(一)行政许可(共18项)
第一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终止、变更的批复击
(包括合资、合作、独资、境内再投资、并购国内企业)
1、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五条规定“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六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规定中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外资处
3、执法岗位职数:7人
4、执法职权:受理—审核—行政许可决定
5、执法责任:

第二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颁发
1、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理》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4、执法职权:审核企业报送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登记证书
5、执法责任:

第三项:设立拍卖企业的审核许可
1、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受理—审核—向企业发放审批文件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四项:边境经合项目的审批
1、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外经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受理—审核—批复
5、执法责任:追踪项目—核实项目真实性

第五项: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初审
1、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3)《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资格证书》由商务部负责统一印制。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经营公司的《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5、执法责任:

第六项: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
1、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云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负责(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
云南省商务厅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3、执法岗位职数:4人
4、执法职权:
(1)进口: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转报商务部—发放经商务部戴帽下达的企业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受理退配和再分配申请转报商务部
(2)出口:涉及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每年10月底审核企业材料上报商务部审批;涉及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根据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向企业分配配额;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的商品,依据《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核发许可证。
(3)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须知》,企业递交完备材料起5个工作日领取我厅转报商务部的“意见”
5、执法责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执法。

第七项:审核云南省出口配额商品二次分配
1、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4、执法职权:每年6月15日、10月15日前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收集当地企业申请向商务厅递交下半年和第二年的配额事情;每年7月底和第二年1月底(具体时间以商务部最终总量下达时间为依据),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达配额。
5、执法责任:严格按照商务部相关规定及《云南省出口商品配额二次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执法。

第八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
1、执法依据: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由于《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目前暂未行使职权
5、执法责任:

第九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设立
1、执法依据: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进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审核
5、执法责任: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项:典当行经营管理
1、执法依据: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2)《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3)《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受理—审核—转报意见和申请材料至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5、执法责任:督促规范经营

第十一项:云南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1、执法依据: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受理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审—处长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向企业发放资格证书
5、执法责任:规范各地鲜茧收购秩序,维护茧丝绸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项: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许可
1、执法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贸易发展处
3、执法岗位职数:3人
4、执法职权:审核——经营许可公告
5、执法责任:

第十三项:外贸、外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1、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按照处室职能“机电产品进出口处负责审批和管理外贸企业加工贸易工作;外国投资管理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的审批工作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机电产品进出口处;外国投资管理处
3、执法岗位职数:3人
4、执法职权:
(1)外贸企业:受理—审核-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2)外资企业:受理—审核—发证
5、执法责任:审核加工贸易的合规性。

第十四项:企业申请援外资质(援外物资)
1、执法依据: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 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受理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初核—处长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5、执法责任:

第十五项:双边政府、联合国多边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申报
1、执法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按照处室职能“归口管理我省接受的多边、双边及国际民间组织的援助,归口管理我省承担的国家对外经援项目业务。 ”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国际经贸关系处
3、执法岗位职数:3人
4、执法职权: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协调和管理—在规定时间内转报国家商务部
5、执法责任:

第十六项:海外投资企业的审核
1、执法依据: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4、执法职权:对投资部分国家的企业进行核准,报商务部备案
5、执法责任:

第十七项: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审核
1、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外经贸部是《资格证书》的全国统一管理机关,负责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制定《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具体执行。
外经贸部授权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登记注册企业进行《资格证书》的发放、审核和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五条 凡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向注册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方可从事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按照处室职能规定“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受理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处长审核—厅办公室核准盖章—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5、执法责任:

第十八项: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1、执法依据:
(1)《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规定“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2)《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规定“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4、执法职权:商务部下发我省具有出口经营权企业名单、数量——我厅征求各相关企业意见——我厅上报初审结果—— 商务部公告最终经营企业名单及数量——企业领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
5、执法责任:

(二)行政处罚(共11项)
第一项: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项:典当行违规贷款、借款、质押、抵押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三项:典当行违规预扣典当当金利息;违规收取抵押、质押费率和有关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1、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四项:典当行违规弄虚作假,逃避税收与监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依法查处
1、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五项:鲜茧收购单位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违规收购和挂靠的
处罚种类:取消资格
1、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鲜茧收购单位,由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收购资格。”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六项: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7)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7)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七项: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
1、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八项: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九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
(1)新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逾期6个月不办理《资格证书》申请手续的;
  (2)《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不换领新《资格证书》的;
  (3)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将受到警告处罚:
  (一)新获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逾期6个月不办理《资格证书》申请手续的;
  (二)《资格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不换领新《资格证书》的;
  (三)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行为。
  对上述企业,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其《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所受处罚后,允许企业在履行有关手续后继续持证开展业务,但要加强监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十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
(1)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处以暂停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行政处罚的;
  (2)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或其他改变《资格证书》用途的;
  (3)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而应受到暂停使用《资格证书》处罚的。
   处罚种类:暂停使用《资格证书》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暂停使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处以暂停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伪造、涂改、转借、出租、转让《资格证书》或其他改变《资格证书》用途的;
 (三)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而应受到暂停使用《资格证书》处罚的。
被暂停使用的《资格证书》,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保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十一项: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处以撤销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应受到撤销《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撤销《资格证书》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撤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一)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被依法处以撤销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违反《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而应受到撤销《资格证书》处罚的。
被撤销的《资格证书》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外经贸部处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第十二项:企业因经营期限终止、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
  处罚种类:注销《资格证书》
   1、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规定“企业因经营期限终止、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营业时,其所持有的《资格证书》将被注销,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外经贸部处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云南省商务厅市场流通处
3、执法岗位职数: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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