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反倾销应诉补助资金是企业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巩固传统出口市场的重要措施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与反倾销斗争,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发生在西方发达国家之间,80年代中期以后,反倾销斗争在发达国家之间仍在继续,但广大发展中国家已成为西方国家反倾销的重要对象,发展中国家间的反倾销斗争也越演越烈。
一、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情况及特点
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极少受到他国的反倾销投诉。80年代后,尤其是近10多年来,我国不仅成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反倾销对象国,而且不少发展中国家也针对中国产品发起了不少反倾销调查,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严重阻碍,经济上遭受了很大损失。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其盐类提起反倾销以来,到2002年底,我国受到33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诉讼,总计达558起,其中,反倾销511起,保障措施47起,涉及商品4000多种,涉案金额约160亿美元。2002年我国遭到61起来自19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其中,反倾销诉讼45起,保障措施16起,涉案金额8.08亿美元,主要有印度16起,美国11起,欧盟5起,土耳其4起等。
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诉讼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受到反倾销诉讼的案件急剧上升,20世纪80年代前期平均每年3至4起,中后期每年12起左右。90年代以后历年在30-40起左右。2002年为61起。二是反倾销商品范围不断扩大。80年代中期以前主要是农副产品,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以后,反倾销诉讼范围已涉及工业品等诸多产品领域,20世纪80年代至今,反倾销案件已涉及我4000多种产品,影响出口贸易额达160亿美元。三是对我采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范围进一步扩大。80年代前期,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80年代后期以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诉讼,尤其是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国。2002年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提起反倾销诉讼,其中,不仅有美欧等发达国家,也有印度、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四是一些国家以反倾销名义针对我国的歧视增加。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待遇问题上,许多西方国家无视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成果,武断地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采取任意选择“替代国”等歧视性做法,人为计算出较高的倾销幅度,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严重侵害我国企业的利益。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企业竞争意识、市场意识的增强,反倾销应诉率不断提高,胜诉率逐年增加。2002年我国企业总体应诉率达到78.3%,高于2001年的43.28%。2002年在美国结案的5起反倾销和1起保障措施案件中,5起反倾销案我方胜诉率达80%。反倾销应诉已成为我国企业巩固传统市场的重要手段。
二、我省反倾销应诉及成功范例
我省出口商品多为资源性初加工产品,到目前为止,我省马龙化建、玉溪吉邦、建水化工厂3家企业分别遭受了来自欧盟、美国、印度3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倾销诉讼。3家企业积极应诉,取得了反倾销应诉的胜利。
在欧盟案号398的对中国黄磷的反倾销调查中,马龙化建积极应诉,在经过欧盟官员两次实地苛刻的调查后,欧委会得出结论:云南马龙化建公司虽为国有企业,但其生产和销售过程基本上达到了市场经济要求,其价格由市场经济决定。也就是说,马龙化建在反倾销应诉中取得了“市场经济的地位”,因此,中国黄磷对欧出口不构成倾销。原外经贸部在简报中称,这是中国企业20年来首次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认证,标起着我国长期以来对外反倾销取得了重大进展。马龙化建作为首家在欧盟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为我国企业和产业在反倾销应诉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开创了先例。
1998年1月,美国蘑菇生产厂商联合对我国17家对美蘑菇出口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并课以158%的反倾销税,我省玉溪吉邦食品有限公司成为被诉企业之一。吉邦公司积极参加了由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织的联合应诉,在联合应诉失败后,吉邦公司采取果断措施,聘请美国律师,提出独立应诉,开创了我国蘑菇出口企业独立应诉的先河。经过4年的艰苦努力,2002年8月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吉邦食品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零税率,反倾销应诉最终获胜。这是我省首个对美反倾销应诉和胜诉的案例。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反倾销应诉中,吉邦公司在出口市场丢失、收入骤降、经营困难的条件下,还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金,仅支付美方律师费用就高达25万美元,胜诉来之不易。在美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前,我国蘑菇每年出口美国17万吨,金额约1.2亿美元,吉邦公司的胜诉,不仅恢复了对美市场,而且为提高产区农民收入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为我省企业开展反倾销应诉树立了榜样,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三、反倾销对策建议
反倾销作为符合WTO规则的市场保护方式,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采用,甚至,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和我省企业扩大出口造成影响,对此,我省出口企业应从思想上克服对国外反倾销的畏难情绪,同时,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反倾销工作:
(一)加大对特色产品的开发力度,与其它出口商实现错位经营,避免在同一出口市场上因过分依赖同类产品的价格竞争导致进口国反倾销。
(二)积极关注目标市场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建立出口预警机制。对目标市场上由于进口数量增加导致价格迅速下滑的商品应主动控制出口数量,提高出口价格,以免激起进口国国内厂商的强烈反应并最终提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
(三)积极参加商务部和商会组织的统一应诉。首先,不应诉会导致进口国当局依据申诉方提供的材料作出不利于我出口企业的裁定。其次,国家对反倾销应诉贯彻“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的企业在配额、许可证、经营权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并设立了反倾销应诉补助资金,对统一应诉企业予以一定的律师费用补助,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再次,反倾销应诉具有较强的法律性、专业性,参加统一应诉,可以得到商务部和商会的更多指导,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反倾销应诉是巩固传统市场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商务部高度重视反倾销应诉工作,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原外经贸部专门成立了WTO事务咨询通报局和公平贸易局,专门从事反倾销、反补贴等工作,并设立了反倾销应诉补贴资金,对参与统一应诉企业的涉外律师费给予50%的补贴。从目前情况看,反倾销涉外律师费主要补助那些对全国有影响的应诉案件和相关行业,存在难以普遍惠及的问题。我省企业规模小、实力差,虽然遭到反倾销的案件少,但受到反倾销就会使企业产生难以承受的讼诉费用,玉溪吉邦公司仅支付涉外律师费就高达25万美元,相当于200多万元人民币,这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不小的负担。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巩固传统市场,国内一些省区已建立了反倾销应诉专项补助资金,各方面条件比我省困难的贵州省也设立了200万元的反倾销应诉资金。就我省而言,市场结构还非常单一,市场开拓既是外经贸发展的重点问题,也是外经贸发展的难点问题。建议省财政设立反倾销应诉专项补贴资金,对应诉企业产生的涉外律师费等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助。旨在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展反倾销应诉,巩固传统市场,努力开拓新兴市场。
(法规处) 2003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