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1996年国家实行每周工作5天及实行双休日制度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实行休假制度的通知》(云人工[1996]41号),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实行休假,作出了规定。但休假制度在一些部门、单位未得到很好的执行。根据省委领导指示,现就休假制度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实行休假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效率的同时,合理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凡属组织安排休假的,个人应当服从;工作人员个人也可提出要求,由组织统筹安排休假。

二、根据几年来休假制度的实施情况,现对休假天数(按我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作如下规定:

工作年限6至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工作年限2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三、无论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职工当年未休假的,其假期不能跨年度继续使用;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工作人员发放钱物等补贴。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为提及的有关事项,继续按云人工[199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7月3日
(此件发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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